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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通过, 8月底生效,香港或取代“开曼”成为私募基金“天堂”?

香港立法会,前日(7月9日)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新条例将于今年8月31日起实施,为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让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注册。


目前在香港成立的基金大致可分为单位信托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两大类,但国际上的私募基金多数会使用有限合伙制。香港之前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颁布于一个世纪前,为资本投放和利润分配提供的弹性较小,未能满足基金营运需求,新例料可补充现有条例不足。


条例内容方面,有限合伙基金制由公司注册处负责、属选择性参与的注册计划。在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即营办者)需就基金的债项和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本质上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则是有限的,他们两者之间就有关合伙的营运事宜,有订立合约的自由。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长许正宇指出,香港锐意发展成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新条例在这方面的政策上迈进一大步,有助吸引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进一步发展香港的私募基金市场,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截至2019年底,在香港的私募基金大概560家,所管理的资产总值约16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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